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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体检不合格背后可能藏犯罪线索?

发布时间:2018-02-05 16:47:07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何勇  记者:张立东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张立东)两年前,王某俊参加入伍体检,却被检查出尿检呈阳性,无吸毒史的王某俊纳闷了,除了体检当天在一食品店用餐,并无其他事情。检察院就这一线索顺藤摸瓜,原来,小食店的食品竟含罂粟壳。4名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该案也入选2017年度“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

2月5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及社会各界通报2017年度(首届)“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评选活动情况,并发布了本次活动评选出的12件典型案件。这12件典型案件既涉及金融证券、信息安全等经济领域,也涉及生态环保、公共安全、依法治理等社会领域,还涉及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精准扶贫等与百姓权益息息相关的民生领域,都是业内认可、群众公认,对推动成都市法治建设进程具有典型意义的标志性案件。

“吃得放心已经是老百姓的共同期盼,检察官能从一个行政案件中发现线索,积极履职,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必须点赞。”成都市人大代表、成都高新区石羊街道新南社区党总支书记王翔作为评委参与了此次评选活动。据了解,此次评选活动从2017年9月开始征集备选案件,到2017年12月最终评选出2017年度“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历时近4个月,经历推荐、初评、复评和决定四个环节。评选面向全社会征集备选案件。评审委员会由15位专家组成,其中,既有全国、全省检察业务专家,知名法律专家、经济学专家,也有来自其他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党政机关的专家,还有来自新闻宣传领域的专家。

当天发布的2017年度“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共有12件,分别是: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胡位秀、胡位修等四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侦监一处办理的姜为操纵期货市场案;蒲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程淼林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办理的陈勇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骗取贷款案;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滔重大责任事故案;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勇非法经营疫苗案;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钦贵、牛晓燕等贪污案;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办理的王某芬申请监督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钟某坤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雷某受监护侵害法律监督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案。

延伸报道:

快来看!为什么这两个案子入选“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张立东)2月5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及社会各界通报2017年度(首届)“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评选活动情况。发布会上,主办方公布了新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胡位秀、胡位修等四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两起典型案件,并由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办理情况,有关评委进行案件点评。其余10件典型案件也将陆续公布。

一、 胡位秀、胡位修、郑绍明、郭为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侦查监督案

基本案情:2015年8月,王某俊在胡位秀经营的食品店用餐后,当天参加入伍军检尿检呈阳性。王某俊本人无吸毒史,因尿检不合格被取消入伍资格,对王某俊造成很大影响,随即报案。新津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获得案件线索,提前介入侦查,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对涉案食品店、干杂店进行检查,并扣押有关涉案物品。经检测,扣押物品中含有罂粟碱、那可丁、吗啡等国家食品规定中禁止添加的添加物。新津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市场监管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正式提请批准逮捕后,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依法从快对涉案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并依法提起公诉。新津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胡位秀、郑绍明有期徒刑十个月,胡位修、郭为群有期徒刑六个月。

成都市人大代表、成都高新区石羊街道新南社区党总支书记王翔: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也不断加重。该案是检察机关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期盼的代表性案件,新津县人民检察院坚决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仅净化了食品市场,让广大老百姓“吃得放心”,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感;而且有助于广大民众知晓刑法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认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手段和形式,认清其危害性,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惩治和预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

二、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

基本案情:2016年6月,成都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排货车将约600吨污泥倾倒至青白江区杨梅基地。此后,青白江区清泉镇花园村约20余亩果林遭到损害、1000余斤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经检测,本次倾倒的污泥中含有多种重金属,属于有害物质。经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鉴定,本次倾倒污泥事件是造成环境损害的原因。2017年3月,该公司法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被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该案相关人员虽已受到刑事制裁,但该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该企业的行政责任并不因已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当然免除,经层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后,2017年7月,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督促程序,向青白江区环保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尽快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督促其修复被污染环境。检察建议发出后,青白江区环保局在一周内对该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该公司未对行政处罚结果提出陈述申辩,表示认可处罚,并积极对污染事故地的环境进行修复,目前受污染的环境状况已得到修复。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松:在本案中,通过检察机关积极主动的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法定职责,检察监督的效果十分明显,极大地实现了相关制度的预设目的。本案的最大价值在于,检察机关创新了监督环境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其标杆意义不言而喻,并对类似案件处理发挥了较好的示范效应。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在本案的处理中还对环境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工作模式与处理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这些探索不仅有利于形成程序化与规范化的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率,还能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维护了检察监督的制度权威。此外,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地方治理方式的转型,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提升参与社会治理水平的发展目标。

标签: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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