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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名牌收入200余万元 崇州一对夫妇获刑

发布时间:2018-12-14 17:38:55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何勇  记者:任鸿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任鸿)12月14日,记者从成都市检察院获悉,近日,崇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徐某等7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在崇州市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6年1月起,被告人徐某、李某夫妇雇佣林某、陈某通过阿里巴巴1688网站的两账号,销售经巴宝莉、古驰、阿迪、匡威、万斯、耐克、彪马、MLB帽子、加拿大鹅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15款商品金额共计200余万元和未销售12款商品价值29万余元。2017年6月起,被告人徐某夫妇还分别伙同文某某和张某某夫妇根据其提供的童鞋样图生产假冒古驰四款、巴宝莉一款商标的童鞋,商品总金额22万余元,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制假售假链条。

对此,崇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指控。最终,被告人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被告人文某某和张某某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15日和1年1个月,并分别处罚金10000元和25000元。其余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8个月期间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分别被判处5000至23万元不等的罚金。司法机关通过办理此类案件,依法打击了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既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又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障。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注意:商标是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份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成为“商标”。商标受法律保护,注册者有专有权。经管理部门核准的注册商标,代表的是一种无形资产,是消费者选择产品和服务的依据。

附相关法律条款: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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