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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拒执行 崇州一公司被处罚金1万元

发布时间:2018-12-25 16:14:34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何勇  记者:刘春华

四川在线消息(闫宇飞 记者 刘春华)12月2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两起拒执罪案。其中一起由崇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崇州市某运输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依法判处罚金一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被判单处罚金五千元。

2011年7月,崇州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马某某驾驶的货车,挂靠在崇州市某运输公司名下,该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某某。2012年,崇州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并作出判决,判决由驾驶员马某某承担赔偿王某某等五人27万余元,并由该运输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马某某和该公司逾期均未自觉履行。2012年10月,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马某某和该运输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2013年6月,该运输公司出具财务状况说明,该公司挂靠车辆52台。截止2015年9月,崇州法院共执行马某某70900元,该运输公司未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崇州法院对该运输公司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该运输公司于2007年8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宋某某。2009年9月,宋某某出资与配偶张某某共同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宋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运输公司不仅分文未付,宋某某还将部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车辆经营权转移至贸易公司,致使该运输公司处于停业状态。2017年10月,宋某某将该贸易公司经营权以63余万元转让他人,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为保障申请人权利,打击恶意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诚信,2018年8月,崇州法院以宋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派出两名法警协同公安部门前往重庆对宋某某实施抓捕。9月17日,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躲藏多年的宋某某终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缴纳了拖欠的执行款及滞纳金29万余元,申请人对被告人宋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虽然履行了还款义务,但宋某某的行为仍难逃法律制裁。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采取转移财产方式逃避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宋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被告单位在一审宣判前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酌情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崇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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