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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拖欠69万元罚款,川北煤监分局使出这招……

发布时间:2019-05-21 16:13:14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何勇  

四川在线消息(邓光友 伍俊 记者 任鸿)煤矿拖欠69万元罚款长达9个月,怎么办?近日,四川煤监局川北分局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字确认,标志着又一起不履行行政处罚案件进入了强制执行司法程序,这也是川北分局近一年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第三起案件。

去年8月3日至5日,川北分局对旺苍县四顺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监察,发现该矿存在“私自布置采掘作业地点,并利用‘假密闭、假图纸’进行隐瞒、逃避监管监察”的事实。川北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经过讨论决定,依法对其作出“停产整顿,罚款199万元”的决定,并于2018年8月13日,依法下达处罚决定书。

执法文书下达后,该矿负责人无异义,并明确表态“要吸取教训,认真履行处罚决定”,且6个月内,该企业未申请申辩、听证、行政复议。

然而,该矿并未按处罚决定要求缴纳罚款,截至2019年3月31日,仍欠款109万元。期间,分局多次联系该矿主要负责人,并到矿面对面交流,均无果。2019年4月1日,川北分局依法对其下发行政决定催告书。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5月8日,分局将案件移交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截至案件移送时,该矿仍欠缴罚款69万元。

据了解,催缴罚款,一直是煤矿行政执法中的“老大难”问题。为破解这一难题,打通行政执法的“最后一公里”,川北煤监分局一方面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如:进一步做实做细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通过对案发现场录音录像等方式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对涉案人员详细调查坐实证据链条,使案件办理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精准使用法律条款,合理运用自由裁量,对重大处罚案件中涉及处罚的行为及情节,由承办人制作案件情况说明呈报法制审核人员,对法律适用性、程序正当性、处罚合理性进行依法审查,并报分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处罚决定。另一方面,积极与驻地法院进沟通协调,做好有关材料的移送、对接,推动强制执行“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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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一)正常罚款缴纳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二)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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