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无数染血的事故 为何“拦”不住超载的货车?

发布时间:2019-10-11 21:16:54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何勇  

超载真的治不了吗?

我国很早就开始治理超限超载,从有关部委的单独“治超”到多部委联合行动,出台了多个强硬举措。比如,2016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交通、公安部门提出“一超四罚”,即对司机、货主、运输企业、货运场所经营者都要处罚。今年8月19日,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明确,今后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将被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严防超载货车给道路设施带来威胁,不少部门也出台了措施。例如,成都市二环高架路全天禁止载货汽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等车辆通行。而雅西高速公路部分路段也明确禁止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起超过4米(集装箱车超过4.2米)的车辆、车货总长超过18米的车辆、车货总宽超过2.5米的车辆通行。

强硬措施有,整治力度也不小,相关事故仍然不断,超载真的治不了吗?对此,有业内人士建议,“像治理醉驾一样治理货车超载”。

据悉,醉驾入刑之后,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简称“两超一危”)的行为入刑,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但未明确将货车严重超载列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形式。

2016年,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曾建议加快研究推进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提高违法成本。

2017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时任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的张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建议,修改立法,将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

对此,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会长袁志表示,虽然严重超载、超限行为对公共安全存在很大的危险,但是否如同醉驾一样纳入危险驾驶的范围,作为刑事犯罪处理还是值得商榷。他认为,提高违法成本是一方面,但要真正治理货车超载这样的行业乱象,还需从根源上去探寻方法,找到货车超载现象普遍背后的“痛点”,“不能一有问题,就想到用犯罪化来处理”。

袁志同时认为,对于一些因严重超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案件,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确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仍旧不管不顾,持放任态度,从而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考虑以“以其他方法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来定罪量刑,给这些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置不特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不顾的人更为严厉的惩罚,更具威慑性。

类似的案例在四川也有。

2010年,一辆超载约3倍的改装货车发生车祸,致6人死亡,4人重伤,7车不同程度受损。大英县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司机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表示,对司机的起诉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意见。

今年年初,一起故意在雅西高速逆行的案件在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据介绍,该案是四川省首例因“高速路上逆行”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的案件。

首页上一页12

标签:
相关新闻
SSI ļ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