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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等将罚款!自贡这部新条例明年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9-11-26 20:45:49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何勇  

四川在线消息(刘亿 记者 秦勇 文/图)11月26日,自贡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自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四川省首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也使自贡成为了四川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德治与法治协调推进的首个城市,把社会文明中一部分具有法律意义、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纳入文明行为规范进行规定,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

《条例》共五章四十条,找准切入口,不搞“大而全”,聚焦重点热点问题分类施策。为保证《条例》可操作性,根据调研结果,对“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洒物品、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占用道路上的免费停车泊位、违法饲养犬只和携犬出户未采取安全措施”行为设置了对应的法律责任。

比如,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的,处三十元罚款;经劝导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对饲养的犬只不进行强制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牵引绳的,乘坐电梯、出入人员密集场所犬只未戴嘴套或者未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怀抱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等。

自贡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刘剑表示,《条例》是典型的促进型立法,以鼓励与倡导为主,以限制和禁止为辅,让群众一看就明白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

《条例》还创新建立了社会服务制度,对实施轻微的、危害性不大的违法行为人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可选择参与相关社会服务活动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种制度设计。实践中,让违法行为人主动选择参与社会服务对于教育引导社会文明风尚的作用远大于罚款之类的具体行政处罚措施,也是社会促进类立法的典型特色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尤其突出了自贡地方特色。自贡市沿滩区龙湖社区在基层服务工作中,探索出以“道德银行”为载体的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这是一种以村(居)民委员会为记录主体,为辖区范围内的公民建立记录档案,通过记录公民参与志愿服务等行为作为奖励或者是来兑换相应时长的公益服务依据,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此,《条例》创制设定了文明行为激励约束机制。即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的记录,可以作为奖励或者享有相应时长公益服务的依据;因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信用信息档案;信用修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与此同时,《条例》还特别注重地方自然与文化资源的保护。为了强化自贡恐龙、井盐、彩灯、扎染、龚扇、剪纸等自然与文化资源的保护,加强与《自贡市井盐历史文化保护条例》的衔接,《条例》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提供志愿服务、举办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充分体现了自贡地方特色,是立法引领社会进步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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