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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发挥“大调解”作用促进社会“大和谐”的实践与体会

发布时间:2019-05-16 16:45:05  来源:四川日报网
编辑:余普  

井研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 蒋科学

2009年以来,井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构建“大调解”的工作部署,不断创新道路交通管理理念、方法,积极搭建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平台,“三大调解”联动机制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妥善化解了一大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矛盾,在消除交通事故不稳定因素、化解基层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受到了事故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笔者就我县开展“大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大和谐”的实践谈一谈体会和认识。

一、实施“三大调解”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创造“三项条件”,夯实工作基础。一是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为有效、快速、简便地解决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争议。2010年,井研交警大队领导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大力支持,主动协调整合法院、司法、民政、卫生、保险等部门力量,以县公安局名义、先后与法院、司法局、保险行业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和《井研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暂行规定》,逐步在全市形成了“党政主导、交警主抓、部门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事故大调解工作格局。二是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大队累计投入经费50万元,设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室,执法办案场所,在调解室、执法办案场所设置了同步录音摄像设备,积极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人民调解委员提供办理日常工作和调解、审理案件所需的办公场地和设备,有力保障了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制定“大调解”工作制度。为使交通事故纠纷得到及时调解和审判,交警大队积极与司法、法院、保险等部门协调联系,相继制定完善了工作制度。针对近来年工作出现特点,2018年5月,井研县人民法院与井研县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施意见》,就交通事故医疗费、受理及调解书的制作作了相关规定;目前已形成了由民警前期调解、法庭人员法律咨询解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工作流程。

(二)采取“三种方式”,做实行政调解。一是实施公安三级调解。为确保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调解成功,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井研交警大队实行了三级调解:即事故民警调解、中队领导调解、大队领导调解,对重大、疑难交通事故纠纷,大队长组织研究调解。二是部门联动合力调处。发生较大伤亡事故时,交警大队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掌握不稳定因素,因医疗急救、丧葬费用造成不能及时支付的,由安监部门牵头组织民政、医疗、乡镇、公安、保险等部门共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形成矛盾调处合力,畅通支付渠道,简化办事流程,快速及时支付相关费用,避免因了当事人不满造成的不稳定苗头。三是建立快速处理理赔。为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理赔,2011年,乐山市交警支队与乐山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印发了乐山市建立“乐山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服务中心”实施意见。井研交警大队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服务中心”。 对发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就采用快速处理理赔服务。近年来,井研县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大队采取了快速处理理赔服务。运用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服务,确实提高了公安行政调解效率。

(三)针对“三大特点”,做大人民调解。近年来,井研交警大队和司法局认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一是针对便民利民特点,适时引导促调解。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当事群众直接到事故中队就可以申请调解,既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又节省了诉讼费用,还可以得到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员在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同时,还适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遇到当事人经济困难的情况,还积极指导当事人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从而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获得必要法律服务的权利。人民调解制度的公正公平和快速有效,连掏了腰包的车主方面也连称满意。有的驾驶员说,我每天都在公路上跑,一年难免要出一两次交通事故,以前在处理中最怕排队等候,生意上往往因时间耽搁造成经济损失。现在找人民调解员,当天出事当天调解,只花了一两个小时双方签字付款事情就完了。二是针对利益诉求特点,壮大队伍促调解。利益诉求最大化,利益付出最小化是当事人双方的普遍心理特点。为此,选好配强人民调解员非常重要,井研交警大队结合工作实际,除专职调解员外,还聘请辖区乡镇干部、社区、企事业单位安全负责人和辖区有社会名望的知名人士等180人为“助理调解员”,聘请的“助理调解员”对本地经济发展、民俗风情也较为了解,有些甚至与当事各方就是邻居、亲属,一定程度上能准确掌握当事人的赔偿要求,在调解时就游刃有余,同时当事人对他们参与调解也相对比较信任,对调解的协议结果也能够尽快执行,能够高质高效的达成当事双方的赔偿要求,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防止矛盾的激化和升级。三是针对协议履行特点,注重回访促调解。调解协议达成后,是否能够按时履行是决定调解是否成功的关键。当事人除在调委会当面履行协议的以外,大部分当事人都是约定在保险公司报账后来给付。还有因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较大,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只能分期履行。为此,督促协议的履行也列入了调解的重要环节,在工作中,人民调委会坚持后续跟进和催促,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把握“三个环节”,做强司法调解。一是把握提前介入环节,掌握案情妥善调解。较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涉及面广、损失大,如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会引发恶性群体事件发生。发生较大或死亡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较高的,井研县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都提前介入,全面了解事故案情,同时为交警部门在证据的认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例如2018年9月23日,机动车驾驶人李某致陈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一案中,在交警部门处理时,人民法院及时介入,对受害方的赔偿范围及标准,从法律相关规定等方面提供服务,调解肇事者与受害方达成谅解,受害方及时得到赔付。二是把握财产保全环节,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许多肇事者为了逃避责任,在交警部门介入后就下落不明或者变卖财产,使受害方不能得到赔偿。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主动与交警部门沟通、协商,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发现当事人可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在肇事车辆放行前,就提前告知权利人申请财产保全。譬如,井研县巡回法庭在办理李某诉陈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陈某除一辆机动车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原告在交警部门得知这一情况且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后,立即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对被告陈某唯一的财产即肇事车辆进行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后,根据本案的案情,做双方的说服调解工作,促使被告陈某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确保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三是把握强制执行环节,确保损害赔偿到位。在工作中,通过公安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仍然达不成协议的案件,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则采取简化立案、受案程序和当事人免交诉讼费的等方法,将其引入人民法庭。由法庭先进行司法调解,若调解不成功,则依法宣判,特别是对案件一方当事人有赔付能力而无理取闹、拒不赔付的,人民法庭先查封扣押其财产,后法院进行拍卖,最大限度保护受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2015“4·16”廖某某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2月14日,井研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廖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4.62万元。张某某由于无力赔偿,廖某某四处上访,要求获得赔偿。县政府多次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研究解决廖某某损害赔偿问题。2019年2月,井研县从司法救助、纳入重病医疗保障、督促张某某与廖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三种途径,为廖某某解决了28.16万元损害赔偿。

二、“三大调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三大调解”衔接配合机制还不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配合机制还不完善,虽有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还存在部门配合还不密切现象;虽有部门参与,却没有严格的责任、监督和考评体系。

(二)公安行政调解人员匮乏。交警大队调解的主要任务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多数当事人觉得方便就选择行政调解方式,民警从事故初期的协调医疗费到最后的损害赔偿调解,交警大队事故民警既要进行交通事故的处警和处理,又要承担繁重的调解任务,往往让办案民警感到力不从心,心理压力大,从而影响行政调解质量。

(三)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还有不够。主要表现为经费少、资料少、专题培训少,培训形式主要是“以会代训”,培训工作的针对性、适用性不强,专业培训的深度和力度不够,调解员的素质还不适应当前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根据需求。

(四)调解工作经费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有相关条文规定应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将人民调解经费纳入到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的报酬未落实,则很难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些都成了制约“大调解”工作发展的障碍。

(五)“三大调解”宣传力度不大。大调解宣传方法、措施、力度还有待加强,事故当事人很多还不理解三大调解,总是认为是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从头至尾就应该找警察,包括损害赔偿都应该找警察索取,一直停留在行政调解阶段,导致绝大数交通事故当事人都找事故民警进行调解。

三、开展“三大调解”工作的体会

(一)方便了群众。传统的事故调解中,经常遇到民警在调解中接到接处警命令的情形,导致当事人在调解室等候,一起案件要隔天或多次调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新的纠纷解决渠道,减少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二)弥补了警力。以前,交通事故纠纷均由事故民警负责调查和调解,事故民警既要进行调解,又要承担事故鉴定任务,工作压力极其沉重。实行“大调解”以后,充分利用了人民调解员和法官对调解法律法规、调解技巧的优势,有效地弥补了警力不足。

(三)提高了工作效率。“大调解”有效缩短了调解周期,使当事人能够尽快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提高了事故处理工作的效率。

(四)维护了社会稳定。推行“大调解”举措以来,井研县化解了大量的交通事故经济赔偿纠纷,把矛盾问题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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