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儿童伤亡事件频发,业内人士建议父母应受罚

发布时间:2018-08-14 16:33:25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何勇  记者:任鸿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任鸿)开启这个话题之前,先来看看近期引发关注的儿童伤亡事故:

8月5日中午,南部县火峰乡,一对父母将7岁的孩子忘记在车内,等到最终发现时,孩子横躺在后排座上,手指甲、嘴唇发青,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同样是8月5日,南宁一位母亲陪儿子在路上玩滑板车,还不时追到路中间给儿子喂食。而母亲背过身往马路对面走的瞬间,男孩滑板车冲上马路被经过的一辆白车碾压,最终男孩不幸身亡。北京的陈女士带一对8岁双胞胎女儿到青岛黄岛区的海边玩耍,就在陈女士发了一条朋友圈的功夫,孩子失踪了。8月6日,当地警方证实,两名女孩相继被从海里发现,均已身亡。

北京双胞胎青岛溺亡事件在网络上引发极大关注

而在一周之前的7月30日18时23分,米易县湾丘乡麻窝村四社一村民发现一水塘边有五双鞋,疑似有人落水,随即报警。接警后,经全力搜救,截至当日20时58分,搜救人员在水塘中打捞出5名儿童(均为男性),经多方面调查核实后查明,系五名儿童相约到水塘玩耍时不幸溺水身亡。

米易县警方通报

类似的事故还有很多很多,有不少网友在惋惜的时候,也忍不住谴责一些“马大哈”父母的失职。“应该建立监护监督制度,让失职父母承担法律责任。”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多年,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丛林也在微信朋友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但也有声音认为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是对受害家庭的再次打击,将造成二次伤害。

因监护失职出现未成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况,监护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记者联系采访了丛林。

监护人的责任有法律规定,但像“没有牙齿的老虎”

丛林告诉记者,我国对于儿童监护人的责任要求,在《民法总则》《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有相应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对于监护中出现的侵害行为,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但就目前情况而言,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就像‘没有牙齿的老虎’。”丛林告诉记者,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治安处罚,但《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却没有对应的处罚规定。“这样一来,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就被架空了,相当于只规定有义务却没有违反义务的责任。”

【小调查】

“马大哈”父母应受罚,你支持吗?请您来投票吧!点此投票

12下一页尾页

标签:
相关新闻
SSI ļ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