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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伤亡事件频发,业内人士建议父母应受罚

发布时间:2018-08-14 16:33:25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何勇  记者:任鸿

监护人疏忽性失职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丛林同时表示,有些案子法律有具体规定,但家长并没有受到相关法律处罚。比如,孩子被遗忘在车内高温致死的案例,如果发生在校车内,司机等相关责任人会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等原因获刑,但换作是家长的原因,则没有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这主要源于一种观念——有很多父母内心就认为孩子是附属品,未成年人监护被当做“家事”,公权力不应介入太多。

“从事少年司法多年,我发现一个现象,有不少家长觉得孩子是自己的,而非独立的主体。一个简单的比喻就是,家长都知道殴打他人是违法甚至犯罪,但却存在经常打骂自己孩子的情况,有时候甚至只是因为心情不好。”丛林说。

丛林认为,还有一层原因是事故发生之后,监护人被归为了受害者而非行为人的身份。“因为事故,家长已经遭受了巨大打击和痛苦,大家会认为不应去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但过失犯罪都是违背行为人主观意愿的,内心谴责是一回事,法律责任是另一回事。”丛林指出,有些监护人存在“侥幸心理”,将安全防范意识抛在脑后,是直接导致未成年人伤害的原因,依法承担责任有法律基础。

预防此类悲剧发生需完善监护监督制度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儿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伤害,每年有10万名儿童因为意外伤害而死亡,而有更多的孩子因伤害致残或需要入院治疗。导致儿童意外伤害的,不少与监护人的疏忽大意直接相关,其中很多悲剧是可以预防的。

预防此类悲剧发生,丛林认为需完善监护监督制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性立法,比如在立法中规定“不能将孩子单独锁在车内、单独留在屋内”等禁止性行为,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发挥立法的规范作用,从立法的导向作用上出发,尽量预防这种行为的发生。

而除了行政、民事责任,丛林还建议单独设立“监护疏忽罪”,对一些监护失职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丛林强调说,刑罚并不等于“坐牢”,对这类行为可在刑罚种类、刑罚执行方式等方面予以考虑,比如单处罚金、管制、适用缓刑等,利用非监禁刑中的社区矫正措施或是禁止令,要求父母履行监护义务。即便不入刑,也应加强监护监督,比如对“马大哈”监护人开展强制亲职教育,加强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有些监护人确实欠缺责任意识。之前,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中,我给孩子家长打电话,电话那头传来麻将的声音,家长却称没时间。”丛林认为,完善立法能起到很好的宣作用。

此外,丛林认为还需建立监护监督报告制度。“监护问题作为家庭问题,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与封闭性,存在发现难、处理难的问题。有很多监护疏忽行为都是造成严重后果之后才可能引发关注。因此,对监护行为实施监督,应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建立通畅的报告渠道和制度。比如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兼职或专职儿童福利督导员,对监护人履职情况进行督导。”丛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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